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9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云,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再审申请人委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20610055X5。

诉讼代表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雒缨,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云,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及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院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1、原审判决认定:“虽然被告在2017月1月22日曾要求原告减少房款和契税,并获原法定代表人杨建的同意,但因杨建放弃债权的行为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认定:“杨建放弃债权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被判决撤销,原告法定代表人所放弃的房款20万、契税46514.26元连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杨建放弃债权的行为,已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判决违背了《合同法》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为了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两审终审,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其无正当理由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处分了其实体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的申请再审事由应不予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梁晓斌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