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824民初428号

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

诉讼代表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雒缨,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云,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女,生于1979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苍溪建筑公司”)与被告***、***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苍溪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5万元及原告垫付的契税46514.3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二被告分别以160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修建的麻纺厂灾后重建营业用房一间和住房一套,同时约定二被告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契税。2017年1月22日,原告将所涉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被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房款185万元,下欠购房款25万元及原告垫付的契税46514.28元未付。2017年9月,原告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在催收欠款时,被告以前任法定代表人已放弃了购房款20万元及契税款为由拒绝支付。后原告公司管理人依法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苍溪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0824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告放弃债权的行为,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后,被告仍然拒不向原告缴纳购房款及垫付的契税,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两份、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购房款收条三张、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税收完税证明一份、被告领取不动产权证签字表、本院(2019)川0824民初1951号及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2月24日,原告苍溪建筑公司与被告***、***夫妇签订了由二被告购买原告修建的位于苍溪县的营业房一间和住房一套的两份《购房意向书》。营业房《购房意向书》约定:总房价为160万元(不含房屋交易税、费),被告按照国家有关营业房的相关政策承担办理房产证的税费,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自愿向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缴纳意向金110万元,余款50万元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完后两个月之内付清;住房《购房意向书》约定:房屋售价50万元(不含房屋交易税、费),被告按照国家有关住房的相关政策承担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苍溪建筑公司缴纳住房房款50万元。两份《购房意向书》均约定:如在约定时间内被告不能全额付清住房和营业房的总款210万元,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向苍溪建筑公司支付住房和营业房的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苍溪建筑公司有权将被告预订的住房和营业房另行出售,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购房意向书》还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其他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二被告按约向原告交纳购房款160万元,原告也于2015年初向被告交付了房屋。2016年11月和2017年1月原告分别为被告办理了住房及营业用房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并垫付契税46514.28元,且先后于2016年11月21日和2017年1月22日将不动产权利证书交与了被告。

2017年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交清下欠房款50万元时,被告以“一次就向建筑公司交款160万元,为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作出极大贡献”为由要求苍溪建筑公司减免房款及税款,并要求将巷道使用权交给被告使用,时任苍溪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同意减少购房款20万元、免除办理产权证的全部契税。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款25万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购房款伍万圆(50000.00元),经双方协商定于2017年5月1日前归还”的欠条一张。次日,原告公司将为被告办理产权证垫付的契税46514.28元在公司作了费用报销的账务处理。

2017年6月23日,本院根据苍溪建筑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作为管理人。

2017年11月,苍溪建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房款5万元和公司垫付的契税46514.28元。2018年1月11日,本院以(2017)川082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公司破产管理人购房款5万元、费税46514.28元,并支付5万元购房款从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苍溪建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能以苍溪建筑公司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案涉债权为由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同时驳回了苍溪建筑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2019年2月13日,苍溪建筑公司又以二被告欠购房款25万元、欠契税46514.28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是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纠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撤销权的诉讼主体应是苍溪建筑公司管理人,因此苍溪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合格。本院以(2019)川0824民初7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苍溪建筑公司的起诉。

2019年6月4日,苍溪建筑公司管理人又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苍溪建筑公司放弃二被告应交的购房款20万元和应由被告承担的契税46514.28元的债权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苍溪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放弃应收债权,不仅损害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2019)川0824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苍溪建筑公司放弃应由被告***、***交缴的房款20万元和契税46514.26元的行为。判决后,被告***、***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8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未向原告偿付下欠的房款和垫付的契税,2020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建筑公司与被告***、***签定的两份《购房意向书》,写明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房屋的位置、价款、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苍溪建筑公司已按意向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也交付了大部分房款,该意见书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苍溪建筑公司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利证书,被告应当足额支付房屋价款、承担合同约定的契税。其拖延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被告在2017年1月22日曾要求原告减少房款和契税,并获原法定代表人杨建的同意,但因杨建放弃债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决撤销,原告法定代表人所放弃的房款20万元、契税46514.26元连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造成本案诉讼系因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随意放弃债权,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又多次因诉讼主体错误而被驳回,导致案涉纠纷长时间未获解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款及契税款自2017年1月23日起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原告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被撤销之日即2019年10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率,同时原告也应当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购房款25万元和垫付的契税46514.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原告负担1437元,二被告负担1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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