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44岁。
被执行人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16)广仲裁字第0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2016)广仲裁字第02号裁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健
代理审判员苟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