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昌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92民初61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5-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5949X1。
法定代表人:唐汇前。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宜昌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