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100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第三人:北京迢迢吉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纪窑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迢迢吉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