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1411号
原告:广东昌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W9F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城建综合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政府功能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8757865380C。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8771892182T。
负责人:***。
原告广东昌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城建综合事务中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昌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昌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昌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1031.5元),由原告广东昌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0506.5元,由原告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