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0118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W9F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邵东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8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变更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4日提供劳务期间仍拖欠的劳务费用51690元;(2)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4日提供劳务期间仍拖欠的报销款2188元;(3)因拖欠劳务费用、报销款53878元产生的利息(以拖欠款项5387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1353.09元)。
3.诉讼中,原告陈述:**公司承包了佛山市南海区三山环状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并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于2022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24日期间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劳务报酬为12000元/月,现二被告尚欠劳务费51690元、报销款2188元。
4.诉讼中,被告**公司陈述:**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原告是由***雇请、管理、安排并发放工资,原告与***构成劳务关系,因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与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6日)、微信转账截图、***与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23日);4.***可施工现场检查单、挖掘占用公路备案信息表;5.挖掘占用公路备案信息表、通讯录【三山环状供水管网建设工程(泰山路段)】、通讯录【三山环状供水管网建设工程(港口路段)】;6.“港口路内部施工群”群聊记录截图、“三山施工管理群”群聊记录;7.与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王**的微信聊天记录;8.***与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与项目负责人***于2023年7月5日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录音文字版;9.***与项目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收据、加油收费票据。
被告**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劳动合同书。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案卷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由其承建,**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2022年4月1日,***由***雇佣,至案涉工程担任施工员岗位,每月工资12000元。2022年12月24日,原告发送含工作时间、工资总额、预支工资及报销单未付等内容的照片,其中工作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15日,工资总额为90000元(7.5月×12000元),预支21600元,未付工资68400元,报销未付2188元。微信昵称为“旋风$阳”(微信号×××26,原告确认其为***)回复“现在高速,我晚点核对下”。2023年4月5日,原告再次发送上述照片,并称“上述薪资和报销,累计收到19000千(元)整,总数薪资70588-19000=未支付薪资51588元”。“旋风$阳”回复“噢。…过几天好不。”被告***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对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及报销并无异议,***应予以支付。对于拖欠数额,根据原告多次向***发送的上述照片,均反映原告的工作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15日,而2023年4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包含了“薪资和报销”,其中的“总数薪资70588元”等于照片中的“未付工资68400元”加“报销未付2188元”,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19000元,故***应支付劳务报酬差额及报销款51588**原告。原告主张其工作至2022年12月24日,且拖欠的劳务报酬差额为51690元、报销款2188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对利息。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差额及报销款共51588元,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以5158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应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差额及报销款承担连带责任,对利息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劳务报酬差额及报销款共51588*****;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支付以5158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59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85.3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