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5民初47号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告,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交通和人员受到严格管控,致使原、被告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出现不可抗拒事由,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泽华
法官助理刘强 书记员周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