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119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组织机构代码732692778。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执行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家属已向本院承诺分期代偿***应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04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