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

重庆西信天元数据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科情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3民初4091号
原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5,组织机构代码70935218-5。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杨,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力嘉,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2603-5。
破产管理人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力,破产管理人员工。
原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信天元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情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利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德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西信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杨、刘力嘉,被告科情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信天元公司诉称,西信天元公司与科情公司系多年合作伙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从2006年9月底开始,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印刷材料。2006年9月27日,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价值共计1961241.26元。2006年10月27日,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价值共计1521774.16元。2006年11月29日,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价值共计1601673.91元。2006年12月29日,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价值共计2070123.56元。2007年1月26日,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价值共计58418.10元。2007年2月13日,科情公司向西信天元公司购买纸张、卷筒等价值共计6380元,以上交易西信天元公司均向科情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双方交易总金额为7219610.99元。嗣后,科情公司未向西信天元公司支付货款,且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该申请法院已受理。因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5451174.49元未得到其他债权人的认可,现西信天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西信天元公司对科情公司享有5451174.49元的债权。
被告科情公司辩称,从科情公司目前账面看确实还欠西信天元公司货款,但欠付的货款金额为5451174.49元,而不是西信天元公司所陈述的7219610.99元,科情公司已经向西信天元公司支付了货款1768436.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价值1961241.26元的纸张、大胶、卷筒等印刷材料,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在纸张调拨单中签名确认;同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961241.26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6年10月27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价值1521774.16元的纸张、大胶、卷筒等印刷材料,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在纸张调拨单中签名确认;同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21774.16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6年11月27日、28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01673.91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11月29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价值1601673.91元的纸张、大胶、卷筒等印刷材料,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在纸张调拨单中签名确认。
2006年12月26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70123.56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12月29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价值2070123.56元的纸张、大胶、卷筒等印刷材料,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在纸张调拨单中签名确认。
2007年1月25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8418.1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1月26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价值58418.1元的纸张等印刷料,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在当日所有纸张调拨单上签字确认。
2007年2月13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价值6380元的纸张,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在材料入库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07年2月27日,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380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西信天元公司向科情公司交付纸张、大胶、卷筒等材料价值共计7219610.99元。
2014年4月1日,案外人重庆西南信息有限公司以科情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科情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中区民破字第000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西南信息有限公司对科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所涉债权在科情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未得到其他过半数债权人的认可。
审理中,西信天元公司表示对于科情公司主张的已支付货款1768436.5元的情况不清楚,科情公司未对该部分已支付货款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西信天元公司表示自愿放弃主张1768436.5元货款的权利,仅主张5451174.49元货款。
上述事实,有(2014)中区民破字第00005-1号民事裁定书、记账凭证、纸张调拨单、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入库验收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西信天元公司将纸张等印刷材料交予科情公司,科情公司员工肖艺农签收了印刷材料,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西信天元公司陈述并举示证据证明将价值7219610.99元的纸张、卷筒等印刷材料交付给科情公司,科情公司理应支付货款7219610.99元。审理中,科情公司辩称支付了货款1768436.5元,西信天元公司亦表示自愿放弃1768436.5元的债权,故科情公司是否向西信天元公司支付货款1768436.5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现西信天元公司要求确认科情公司尚欠其货款5451174.49元,并举示了相应的证据,科情公司对其尚欠货款5451174.49元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科情公司尚欠西信天元公司货款5451174.4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科情印务有限公司享有5451174.49元的债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58元,本院减半收取24979元,由被告重庆科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