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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85483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9幢3层337。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质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5。
法定代表人:向其霖。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与被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西信天元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质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西信天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信天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取证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EP-09394292编号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西信天元公司在未经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中使用了前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西信天元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图公司提交的京作登字-2016-G-00333208号《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载明,河图公司系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11820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河图公司一并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片。
西信天元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为www.21yey.com)《备孕期间感冒了能吃药吗?》一文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内容为给孕妇展示药丸的医生。2017年6月23日,河图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西信天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授权。审理中,上述网站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
河图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西信天元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西信天元公司因此的获利。
另查,河图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取证费1000元,但并无相关票据佐证。
以上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电子底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河图公司提交的电子底片和《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河图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西信天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域名为www.21yey.com的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河图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河图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确定。
西信天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被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巫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孟
书 记 员 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