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唐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90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孝感市。
被执行人唐城(曾用名唐诚、系**之妻),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