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某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9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府前街东27号。 负责人:鲁述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房产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都市花园B栋21、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省**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大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达公司)、被上诉人湖北**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9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视讯大悟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鄂09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改判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由被上诉人**视讯公司承担合同款266648元的给付义务,并不计算违约金;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1920元由被上诉人松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将买卖合同关系认定为租赁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中**视讯大悟分公司对松达公司的价款已经结算,不应支付违约金,且松达公司在双方约定好的履行期间还没有届满时就起诉,导致**视讯大悟分公司申请资金困难,松达公司对此具有过错。三、一审判决的责任承担有错,应由**视讯公司担责,而不应由**视讯大悟分公司担责。因为**视讯大悟分公司与松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均需**视讯公司立项和拨付资金,松达公司是知情的,并且此前也一直是按前述程序履行合同的。故应由**视讯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四、恳请二审法院判决**视讯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同时,应判决松达公司同时履行提供通信管道建设全套工程技术竣工图纸、资料的附随义务。五、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管道购买合同》中前进大道朝阳路至兴悟北路的管道不通,未使用,涉及金额16160元,2021年1月8日签订的《管道购买合同》***大道沿线管道只使用发展大道路口至京港澳高速路段使用管道长2120米,涉及金额76320元,**大道瑞光纺织以西管道无使用价值。已签合同管道长6088米,总金额21.9168万元。未使用管道长3968米,涉及金额14.2848万元。以上两处未使用管道涉及金额15.9008万元。 被上诉人松达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是正确的。本案中虽然**视讯大悟分公司与松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管道购买合同》,但实际上是松达公司将通信管道交付与**视讯大悟分公司使用,购买的是通信管道的使用权,并没有转移管道的所有权,且不具有排他性,其他单位以与松达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在该管道中铺设管线也可在此通过,故该合同的本质应为管道租赁合同。二、一审法院判决**视讯大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视讯大悟分公司与松达公司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该合同至2019年1月29日已逾期,逾期金额为47480元,合同中约定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的0.05%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松达公司比照民间借贷纠纷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规定,主动将违约金降低为LPR的四倍即15.4%,并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视讯大悟分公司承担以47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在**视讯大悟分公司与松达公司2021年1月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虽然该合同起诉时支付期限没有届满,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视讯大悟分公司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主动履行债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视讯大悟分公司承担以2191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判决责任承担正确。本案中,虽然**视讯大悟分公司是**视讯公司的分支机构,但**视讯大悟分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松达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视讯大悟分公司向松达公司支付合同款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妥。四、**视讯大悟分公司提到的要求松达公司履行提供通信管道建设全套工程技术竣工图纸、资料的附随义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后附有图纸,竣工资料松达公司也已提供给**视讯大悟分公司。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视讯大悟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视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松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视讯公司、**视讯大悟分公司立即向松达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66648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未付货款年利率15.4%计算至**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为342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视讯公司、**视讯大悟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视讯大悟分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松达公司购买通信管道的使用权。2018年12月18日,松达公司与**视讯大悟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管道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视讯大悟分公司购买松达公司大悟站前一路、前进大道、高畈路等路段的管道,合同金额297480元于2019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2021年1月8日,松达公司与**视讯大悟分公司签订了第二份《管道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视讯大悟分公司购买松达公司大悟**大道通信管道,合同金额219168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松达公司依合同约定向**视讯大悟分公司提供了通信管道,**视讯大悟分公司向松达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2021年7月1日,松达公司向**视讯大悟分公司发送《对账函》,要求**视讯大悟分公司确认下欠金额,**视讯大悟分公司回复松达公司,在开具全部发票后的应付金额为266648元。此后,松达公司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通信管道系松达公司铺设完成,**视讯大悟分公司向松达公司购买通信管道的使用权,并不转移所购买管道的所有权,松达公司与**视讯大悟分公司签订的名为买卖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松达公司与**视讯大悟分公司签订的《管道购买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据此履行。**视讯大悟分公司对下欠松达公司合同款266648元没有异议,虽然松达公司在提起诉讼时第二份合同款219168元约定的支付期限没有届满,但在法庭辩论阶段终结前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以届满,为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对该第二份合同欠款金额一并作出处理。**视讯大悟分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松达公司请求判令**视讯大悟分公司支付合同款266648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松达公司主张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笔合同的违约金应当以47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松达公司请求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笔合同的违约金应当以2191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视讯大悟分公司系**视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视讯大悟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松达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视讯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视讯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视讯大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松达公司合同款2666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7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2191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视讯公司对上述**视讯大悟分公司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松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5351元及保全费1920元,由松达公司承担50元,**视讯公司、**视讯大悟分公司承担7221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视讯大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松达公司、**视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案由如何定性。2.案涉款项的给付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否应当支付下欠款项的违约金。 关于焦点问题1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松达公司与**视讯大悟分公司所签订的《管道购买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前述合同虽名为“管道购买合同”,但实质上是**视讯大悟分公司租用松达公司的通信管道,故一审将案由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问题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虽然**视讯大悟分公司是**视讯公司的分支机构,但**视讯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松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视讯大悟分公司向松达公司承担债务履行责任,**视讯公司对**视讯大悟分公司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因松达公司与**视讯大悟分公司所签订的案涉两份《管道购买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合同金额的支付时间,并约定逾期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松达公司在提起诉讼时自愿将违约金进行了调整,降低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支配,一审法院依据松达公司的诉请判决**视讯大悟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视讯大悟分公司上诉称松达公司在双方约定好的履行期间还没有届满时就起诉,其不应当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松达公司在起诉时虽部分欠付款项的支付期限未届满,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视讯大悟分公司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主动履行债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视讯大悟分公司上诉要求松达公司履行提供通信管道建设全套工程技术竣工图纸、资料的附随义务。因**视讯大悟分公司在一审是并未就要求松达公司履行提供通信管道建设全套工程技术竣工图纸、资料的附随义务提出反诉,其二审中提出本院不予审理,由**视讯大悟分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视讯大悟分公司上诉称案涉《管道购买合同》中有部分管道不通,未使用的问题,因其未提交有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视讯大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1元,由湖北省**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