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483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荆家镇***1组3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2********。
被执行人:山东华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荆家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2C2Y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界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鲁0321财保17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