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95号
原告:上海慰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
法定代表人:刘慰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悦,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韵怡,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诚志重科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同方大厦七层703-3室。
法定代表人:任久玉。
原告上海慰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志重科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慰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慰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慰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0元,由原告上海慰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