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97号
原告:上***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58_368号4幢1层E区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诚志重科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同方大厦七层703-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志重科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