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川装饰有限公司

***与湖北华川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00278号
原告翡爱菊。
委托代理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韩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华川装饰有限公司、***、韩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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