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2民初20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廖子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8元,减半收取5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