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义恒消防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消防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130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消防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910925751。
法定代表人:张志立。
原告***诉被告***消防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因被告***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戈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13000元;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至同年9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在佛山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南庄站湖涌站给排水开孔,后被告盖好公章,负责人签好名字确认欠原告工钱共13000元并承诺2021年12月份支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未支付,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分部分项工程计量验收单》,载明“合同名称:佛山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南庄站湖涌站给排水开孔,开孔班组***,开孔100个,130元/个,合价13000元,实际完成数量100个”,案外人冯耀升签名,并加盖被告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计量验收单》,被告尚欠原告13000元款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款项,原告亦明确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款13000元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消防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为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消防机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申领交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受理费125元,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晖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