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99-2号
申请执行人*开阳,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麻城市龟山乡曹家寨村。
被执行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3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4760.9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394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贵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