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7109号
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工业厂房G1栋第2、3、4层。
法定代表人梁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工业园区上霞区雷曼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