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6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黑龙江省巴彦镇兴华委十组,户籍住址:232126198601070179。
被执行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工业园区上霞区雷曼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3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12917.3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39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