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02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并没有约定,故应由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给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火传
审判员唐荣平
代理审判员许海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