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衡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752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宇衡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坑尾大道39号弘昌工业园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9306A。
法定代表人:粟师红。
委托代理人:何际松,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工业园区上霞区***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7256839W。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
委托代理人:刘美,女,满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司员工。
上列原告深圳市宇衡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若干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源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应了合格的电源产品,但是被告付款却严重逾期,截止2017年4月底,被告共有513218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数次催告,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诚实履行,被告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513218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由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选择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龙姝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