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祥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市祥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81民初340号
原告:东港市祥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黄海大街382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玉,系经理。
被告: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常晨,系经理。
本院受理东港市祥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工程所在地为丹东港大东港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查。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签署的协议书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双方如发生合同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