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法执字第0044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财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财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芳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