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16号
再申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电视塔路一段47号1栋1**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一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成都民族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成都民族食用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4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