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民族食用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16号 再申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电视塔路一段47号1栋1**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一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成都民族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成都民族食用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4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