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川0116执2444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0116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0667.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未执行到位。 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