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川0116执2444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0116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0667.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未执行到位。
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