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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赣州新力力合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财保161号 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朝阳大道南侧B3幢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梁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新力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裕路东侧、紫荆路北侧新力帝泊湾。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207室(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新力力合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142900000000130,责任限额为106000元)为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新力力合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