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527号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龙洞江围堤疏浚有限公司(上海洋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洞江围堤疏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