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2287号
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黑山工业区三丫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土名石坑)内自编8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殷挺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263.85元的财产,并提供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26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