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3470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黑山工业区三丫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土名石坑)内自编8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7元、保全费1791元由原告东莞市威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