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3137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路段(中油碧辟石油公司中山大环加油站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640855。
法定代表人:江炳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颖蓝,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智,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远云,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远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1元,减半收取计3136元,诉讼保全费2177.15元,合计5313.15元(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