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22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路段(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中山大环加油站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640855。
法定代表人:江炳元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2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38902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2年)。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娟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伍振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