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炳元。
委托代理人:李思刚,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家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俭荣,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俭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19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俭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367260.8元及违约金等,并共同返还案件受理费189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俭荣名下银行存款,该款作为本案的执行费。本院经全国执行查控系统网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俭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7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标科
执行员 李德银
执行员 黄冠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