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5279号
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路段(中油碧辟是有有限公司中山大环加油站侧)A区。
法定代表人:江炳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秀容,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代仕琴,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包志权,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汇星豪庭4-6栋二层4卡之10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奇。
被告: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以东,规划二十米露以南英德商会大厦西190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萧家豪。
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代仕琴、包志权、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因此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4.39元,由原告中山市大禹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赖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