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光洛玻玻璃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中诚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81民初1289号之一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XX路以东(槐里西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号楼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GUEK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保全费173元,均由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柳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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