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风车建筑装饰设备有限公司

吕梁森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大风车建筑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02民初2039号
原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回龙塔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大风车建筑装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坚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绿柳巷*号。
原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大风车建筑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