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民初30号之一
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与许家湾交汇处玉昆大厦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94599128B。
法定代表人:曹天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尔防,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慎,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羊场8号村3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4838121L。
法定代表人:刘顺祥,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39号N75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37093。
法定代表人:杨俊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旭,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环城东路1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洪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中云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6581175P。
法定代表人:任少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良,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跃,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被告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中云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15元,减半收取42658元,由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42657元。
审判长 孙 明
审判员 夏绍兴
审判员 李晓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