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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民申2489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玉溪铭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天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工程公司)、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准达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中云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准达公司对铭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准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也没有对准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进行改判。现在准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设定申请再审救济机制本意的目的。 综上,准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斌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