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4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项目负责人:***、**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项目负责人:***、**
被告云南中云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云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5184.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9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