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2民初3369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南一路8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春,经理。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质保金11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价款2470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尚欠11700元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克拉玛依双信防腐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7月17日,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克拉玛依双信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247000元,合同约定乙方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为甲方制作废水处理系统一套,设备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内,对产品实行“三包”,质保期外,提供终身有偿维护,只收取配件成本费用和工时费。设备到甲方现场,由甲方组织人员验货,并在《设备质量验收单》上签章,如果符合双方约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应在3日内向供方提出异议,无异议视为合格。验收周期为设备指导安装试运行调试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或到货日期20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立即生效,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78000元作为定金;设备加工及配件材料完成后,发货前甲方再付总货款的157300元;设备指导安装运行正常后6个月后3日内,甲方再付余款11700元。2017年9月22日,原告将涉案设备交付案外人程少军承运;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价款235300元,剩余质保金117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被告的付款情况及原告提交的承运证据,原告主张货物已交付被告,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验收周期为设备指导安装试运行调试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或到货日期20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原告主张验收合格,本院予以支持,因现已超出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11700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申请保全费137元,由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奎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慧敏
书 记 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