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1719号
原告:榆***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王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身份证号:37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庆城县西川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
原告榆***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丰亿升石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0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原告榆***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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