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龙维。
被执行人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伏金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博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366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收取诉讼阶段被执行人预付的案款500846.66元,但被本院另案扣划。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603664元,已执行500846.66元。
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拥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