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王宁,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龙维。
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全。
被执行人龙维,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55717.67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应收执行款500846.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5555717.67元,已执行500846.66元。
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拥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