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恢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附**。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李枝品,男,1975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江惠蓉,女,1954年02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龙崇志,男,1952年09月3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江会英,女,1952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龙维,男,1980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郑顺均,男,1967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航街**/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枝品、江惠蓉、龙崇志、江会英、龙维、郑顺均、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21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明
审判员 姚鸿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