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641号
原告:**均,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金航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金航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江会英,女,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均诉被告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会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