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滕坤,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航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龙维。
原告***与被告**、成都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