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1337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4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33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