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祥里施村)。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浙江花木城67号楼130-1#,130-2#,组织机构代码:788282874。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金婺商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911780.82元、诉讼费146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02执8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建国
二○一八年七月十四无
代书记员 钱历程